(2013)临民初字第020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张海欣与魏茂、张月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欣,魏茂,张月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2094号原告张海欣,女,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渭区渭塘路**号,居民。委托代理人王世茂,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渭区民主南路*号,居民。被告魏茂,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址、职业同原告。被告张月红,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址同原告,渭南市石油公司职工。系被告魏茂之妻。原告张海欣与被告魏茂、张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海欣诉称,2011年9月1日,被告魏茂以生意周转为名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口头约定3个月还。借款期满后,被告魏茂于2012年4月6日归还原告3000元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魏茂仍未归还,现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应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告。本案审理中,经向原告提供的二被告住址数次送达诉状副本及其开庭传票均未找到二被告,且查明此地址并非二被告经常居住地,故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不明确,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驳回原告张海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雷亚军审 判 员 高 萍代审判员 郭 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