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玉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王文斌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玉刑初字第160号公诉机关玉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生于1972年10月。玉门市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刑诉(2013)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茹小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甘F408**号“中华”牌小轿车,行至玉门市昌盛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对其提取血样。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5.9859mg/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某某、姚某某的证言,呼气式酒精测试单、提取血样登记表、采血照片及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被告人王某某与上述证据证明的事实相吻合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考虑到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刘继周审判员 李树伟审判员 陈耀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