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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环民初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橡胶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豪华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威环民初字第1266号原告威海橡胶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寿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忠军,职工。被告威海豪华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源政,董事长。原告威海橡胶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豪华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威海橡胶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李忠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威海豪华大酒店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威海橡胶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诉称,1998年7月11日,原告与被告经协商一致,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原告以11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告位于环翠区顺河路XXX号楼XXX室房屋,被告负责办理房屋的产权转移手续。原告已依约全额支付了购房款,但被告至今未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被告威海豪华大酒店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威海豪华冷点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华冷点)于1998年7月11日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豪华冷点将位于威海市环翠区顺河路XXX号XXX室房屋以11万元的价格售于原告,房屋面积80㎡,储藏室9.334㎡。协议签订后,原告通过转账支票的方式将上述房款全额支付完毕,并由被告出具收款收据。被告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此后原告将上述房屋交由其员工李忠军居住使用至今,但被告一直未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原告于2013��5月30日诉至本院,请求被告协助办理涉案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另查,被告威海豪华大酒店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威海豪华冷点食品有限公司,1999年7月23日经工商部门核准被告名称由威海豪华冷点食品有限公司变更为威海豪华大酒店有限公司。涉案房屋现仍登记在其名下。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房地产买卖契约、收款收据等证明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原名威海豪华冷点食品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及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附随义务。原告支付房款后,被告只将房屋交付使用,未协助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因此被告作为房屋出让方理应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综上,原告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威海豪华大酒店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威海市环翠区顺河路XXX号楼XXX室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250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博碕人民陪审员  卢传明人民陪审员  黄爱琴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少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