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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汕陆法民一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卓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汕陆法民一初字第152号原告卓某某,女,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陆丰市南塘镇。被告黄某某,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415221969********。本院在审理原告卓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卓某某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卓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洪少条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双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