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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和民二初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安徽和县合作银行与黄龙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和县合作银行,黄龙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和民二初字第00539号原告:安徽和县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刘祖义,董事长。被告:黄龙妹,女,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和县合作银行与被告黄龙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和县合作银行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和县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黄龙妹负担。审 判 员 施祖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邱 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