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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芦法民一初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株洲市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曹江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江玄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芦法民一初字第885号原告株洲市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宋开明,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阳洋,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曹江玄,男,195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江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市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市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让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喻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