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阎民二初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代新强与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新强,王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阎民二初字第00325号原告代新强。被告王伟。本院在审理代新强与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新强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新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新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伍继忠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思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