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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69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杨世功与高飞、高发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697-1号原告杨世功被告高飞被告高发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新华路3882号吉祥大厦11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世功诉被告高飞、高发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高飞驾驶的鲁G103**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高飞驾驶的鲁G103**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郝有杰代理审判员  侯广军代理审判员  张孝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中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