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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商初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邢保平与陈美连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保平,陈美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商初字第1220号原告邢保平,男,195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牡丹区。委托代理人李义平,菏泽北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美连,女,195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邢保平诉被告陈美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玉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