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盐民终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徐汉青与刘守峰、胡龙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守峰,胡龙妹,徐汉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盐民终字第12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守峰,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德龙。上诉人(原审被告)胡龙妹,居民,(刘守峰妻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汉青,居民。上诉人刘守峰、胡龙妹与被上诉人徐汉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3)都民初字第0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刘守峰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胡龙妹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刘守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上诉人胡龙妹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守峰、胡龙妹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刘守峰、胡龙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春霞代理审判员 张 雷代理审判员 单丽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颖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