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滦民初字第12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原告于清阁与被告苗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清阁,苗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滦民初字第1289号原告于清阁。被告苗地。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清阁与被告苗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清阁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苗地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清阁的申请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清阁撤回对被告苗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于清阁负担。审 判 长 刘明昌审 判 员 李建民人民陪审员 赵 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栾云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