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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004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袁宝香与张计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宝香,张计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409号申请执行人袁宝香,女,汉族,生于1967年5月2日,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陵二村九组。被执行人张计海,男,汉族,生于1961年11月15日,农民,住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大槐树村一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金民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张计海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1092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国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