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133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易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易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13377号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717号4606室。法定代表人PARKJOOYOUNG,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费清清,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茂成,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易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14号诺安基金大厦10层。法定代表人杜雪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晓倩,女,1987年4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崔青,北京市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步升大风公司)与被告北京易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易听信息公司)侵害录音制作者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倚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步升大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费清清,易听信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晓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步升大风公司起诉称:2011年8月2日我公司发现易听信息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一听音乐网”(网址为http://www.1ting.com)之“华语女歌手”栏目中,向公众提供了萧亚轩《4U》专辑中1首歌曲《自己人》的在线播放服务。上述曲目的录音制作者权为我公司所有,易听信息公司的上述行为未经我公司许可,侵犯了我公司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易听信息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被告易听信息公司答辩称:首先,涉案一听音乐网是上海易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易听信息公司)实际运营,我公司不是涉案网站的运营主体;其次,步升大风公司获得的涉案歌曲录音制作者权利没有起止时间,不符合授权的要求,因此我方不清楚涉案授权是否已经到期;第三,步升大风公司主张的是制品权利,涉案网站仅提供涉案歌曲的在线视听,不提供下载服务,网站点击量不高,因此步升大风公司的索赔金额过高。故综上,我公司不同意步升大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萧亚轩演唱的音乐专辑《4U》,专辑封底显示“[P]+[C]2001VIRGINMUSICCHINESE,EMIGroupHKLtd.,TaiwanBranch”和“香港商维京百代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分公司Allrightreserved”字样。该专辑中包含有涉案歌曲。2009年1月5日,金牌大风音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牌大风公司)出具《声明书》,声明该公司自2008年6月11日起受让香港商维京百代音乐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分公司(EMIGroupHongKongLimited,TaiwanBranch)(简称商维京百代台湾分公司)享有及取得的所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录音著作、视听著作、音乐著作)。该公司自2008年8月26日起由科艺百代股份有限公司(EMITaiwanLtd.)(简称科艺百代公司)正式更名为金牌大风公司(GoldTyphoonMusicCo.Ltd.),于更名前后法人格主体维持不变。2009年8月5日,商维京百代台湾分公司出具《声明书》,声明该公司自2008年6月11日起将公司资产转让于科艺百代公司,转让的资产中包括本声明书附件中所列之录音制品视听作品的所有著作权益(包括录音制作者权或视听作品著作权)。该声明书附件中包括有萧亚轩演唱的涉案音乐专辑中的1首歌曲。2010年8月4日,金牌大风公司出具《版权声明书》,声明该公司系步升大风公司之关联公司,就后附之附件所示由该公司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录音制品或者在中国大陆地区享有独家使用权的录音制品,在互联网上遭受不法侵害时(包括本声明书签署之前发生的侵权行为,侵权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在互联网上在线播放和下载,运用网络技术提供手机彩铃和彩信或相关内容,以及通过现在和将来各种运用网络技术的新媒体形式来提供内容),步升大风公司有权作为该公司就上述录音制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被授权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采取诉讼和非诉讼法律行动,通过包括诉讼在内的各种途径向侵权行为人,包括发生在本版权声明书签署之前侵权行为的行为人,追究法律责任。该声明文件后附的附件中包括涉案专辑中的涉案1首歌曲。网址为www.1ting.com的一听音乐网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ICP备案信息显示该网站的主办单位为易听信息公司。在该网站华语女歌手栏目中能够找到萧亚轩演唱的涉案音乐专辑《4U》,点击后可以在线播放上述专辑中的涉案1首歌曲。同时该网站有对涉案专辑的详细介绍、专辑的盘封等,并标注有“唱片公司:维京唱片”。步升大风公司于2011年8月2日申请公证处对上述查找、播放涉案歌曲的过程进行了公证。易听信息公司经过比对,认可上述公证播放的歌曲内容与步升大风公司主张权利的歌曲一致,且认可目前一听音乐网仍有前述涉案歌曲播放。易听信息公司未举证证明涉案网站上播放的涉案歌曲的来源。另查,诉讼中,易听信息公司提供了一份2007年6月18日由上海易听信息公司与北京百慕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音乐作品授权合同》以及上海易听信息公司出具的该公司享有一听音乐盒软件知识产权的声明以证明一听音乐网为上海易听信息公司运营。《音乐作品授权合同》中上海易听信息公司表示其拥有一听音乐网的所有权及经营权。而对于一听音乐网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备案信息,易听信息公司表示该备案信息是其代上海易听信息公司进行的备案,故显示主办单位为该公司。步升大风公司对此并不认可。以上事实,有专辑光盘、版权声明文件、《音乐作品授权合同》、《一听音乐盒授权声明》、公证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涉案音乐专辑上的署名、商维京百代公司台湾分公司和金牌大风公司出具的《声明书》以及金牌大风公司出具的《版权声明书》,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步升大风公司取得了涉案歌曲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录音制作者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易听信息公司虽然对步升大风公司获得的录音制作者权授权期限提出质疑,但并未就此提供相反的证据,因此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域名备案信息显示涉案一听音乐网为易听信息公司主办。其虽然予以否认,并主张一听音乐网实际为上海易听信息公司实际经营,但步升大风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且不涉及上海易听信息公司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故,本院认定涉案的一听音乐网为易听信息公司经营。易听信息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网站上提供涉案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使社会公众可以在自行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歌曲,侵犯了步升大风公司作为录音制作者对涉案歌曲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步升大风公司主张数额过高,且无合理依据,本院不予全额支持。本院将综合考虑到涉案制品的发行时间、市场影响力、易听信息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及其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赔偿数额。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易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通过一听音乐网提供涉案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二、被告北京易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七百元;三、驳回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北京易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5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易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董倚铭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谭雅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