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宣执委字第0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宣执委字第00025-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住上海��浦东新区。被执行人:张某,女,住安徽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浦民一(民)初第19154号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房屋折价款15万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坐落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房屋一套。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某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利顺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陈立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