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彭法民初字第019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重庆滨海物流有限公司与重庆安泰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重庆安泰运输有限公司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滨海物流有限公司,李官田,重庆安泰运输有限公司,重庆安泰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法民初字第01998号原告重庆滨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火炬大道9号隆鑫钢材市场D-45M,组织机构代码:67104701-0。法定代表人刘庆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小飞,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官田,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重庆安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蔡家石堡13号7-8号。法定代表人蒋光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安泰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万东北路82号7-3号。法定代表人赵世春,该公司经理。原告重庆滨海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官田、重庆安泰运输有限公司、重庆安泰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朱为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滨海物流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滨海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滨海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2元(原告重庆滨海物流有限公司已预交421元),减半收取421元,由原告重庆滨海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覃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