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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执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725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白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年5月13日作出的(2013)庆西民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书:1、准予原告白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2、男孩陈艺园由被告陈某某抚养,由原告白某某一次性给付孩子抚养费10000元;3、家庭债务:借白小玲的10000元款项,由原告白某某负责清偿;借杨秀玲的20000元款项,由原告白某某承担5000元,由被告陈某某承担15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负担5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白某某向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给付孩子抚养费10000元。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向被执行人白某某给付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1、执行费50元免收;2、终结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晓平代理审判员  张海艳人民陪审员  罗世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廉亚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廉亚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