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内东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丁兵臣与内黄县井店镇丁江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兵臣,内黄县井店镇丁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东民初字第141号原告丁兵臣,男,1963年10月18日生,汉族,内黄县井店镇丁江村村民,住该村。委托代理人马成义,内黄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内黄县井店镇丁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内黄县井店镇丁江村。法定代表人杨开民,职务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兵臣与被告内黄县井店镇丁江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兵臣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兵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丁兵臣负担。审判员 申学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卫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