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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民初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刁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1008号原告刁某,农民。被告崔某,农民。原告刁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霍丽云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刁某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霍丽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娟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