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岱民初字第206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张纪升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王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纪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王彬,王洪福,王树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岱民初字第2063-1号原告张纪升,泰安市农大科技肥料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洪群山东五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五青,山东五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65号。被告王彬,居民。被告王洪福,居民。被告王树磊,成年,居民。本院受理原告张纪升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王彬、王洪福、王树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王洪福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侵权行为地在烟台市牟平区,本院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至牟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王彬的住所地在泰安岱岳区xx村,属我院辖区,故我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王洪福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王洪福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薛建明审判员 耿立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