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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山西易通环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青岛阿玛达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易通环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阿玛达数控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641号原告:山西易通环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保明,董事长。地址:山西省长治市南外环中段(原家庄村西)。委托代理人:史春花,女,汉族,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青岛阿玛达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玉伦,董事长。地址:青岛胶南市泰山路251号。委托代理人:王华,山东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韩瑞峰,山东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易通环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阿玛达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易通环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易通环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阿玛达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易通环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27.04元,减半收取2263.5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石红波人民陪审员  张雅琴人民陪审员  杨红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磊第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