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法执字第88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肖玉凤与被执行人梁日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扣划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玉凤,梁日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法执字第887-1号申请执行人肖玉凤。被执行人梁日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江民一初字第5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梁日启在工行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澜支行账号40×××08内存款¥40500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富 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兆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