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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钦南执字第37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钦南执字第373-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xx银行xx分行,钦州市xx部、刘xx、陈xx、东兴市xx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钦南执字第37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xx银行xx分行。被执行人:钦州市xx部、刘xx、陈xx、东兴市xx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钦南民初字第8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钦州市xx、刘xx、陈xx、东兴市xx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钦州市xx部、刘xx、陈x、东兴市xx有限公司履行调解书义务,但被执行人钦州市xx部、刘x、陈x、东兴市xx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7月4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刘x所有的位于东兴市x区x﹟地块【土地证书编号:东国用(2010)第xx号,面积xx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xx所有的位于东兴市x区x地块【土地证书编号:东国用(2010)第x号,面积x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xx审判员  刘xx审判员  彭xx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xx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