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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民初字第15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吴言妹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林清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言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林清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1599号原告吴言妹。委托代理人任长喜。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责人曹阳。委托代理人石丽萍。被告林清卯。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言妹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林清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言妹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晓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