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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行非审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申请人安庆市迎江区佳家快捷宾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庆市迎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庆市迎江区佳家快捷宾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迎行非审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市迎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庆市宜城路。法定代表人:杨小双,局长。被执行人:安庆市迎江区佳家快捷宾馆,住所地菱湖南路。法定代表人:徐敬东,经理。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迎人社监罚字(2013)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义务,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安庆市迎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2013年6月9日所作迎人社监罚(2013)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晋  德  忠审 判 员 李     蕊人民陪审员 钮  震  球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祁从娣(实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