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乌中民五终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1-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某口腔专科门诊部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某口腔专科门诊部;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乌中民五终字第9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口腔专科门诊部。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南路。经营者:于某某,男,汉族,某口腔专科门诊部业主,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南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石河子市。上诉人某口腔专科门诊部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3)沙民一初字第1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口腔专科门诊部经营者于某某,被上诉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李某某于2012年8月1日应聘到某口腔专科门诊部从事口腔医生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工资为每月3500元加提成工资,工作期间某口腔专科门诊部未给李某某缴纳社保费用,2012年12月9日李某某离开某口腔专科门诊部。某口腔专科门诊部未支付李某某2012年10月至12月9日的工资。2013年1月25日李某某向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某口腔专科门诊部支付2012年10月至12月工资11510.22元;2、某口腔专科门诊部支付2012年9月至12月工作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7724.16元;3、某口腔专科门诊部支付2012年国庆节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896.56元;4、某口腔专科门诊部补缴2012年10月至12月工作期间的养老、失业保险费;5、某口腔专科门诊部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4000元;6、某口腔专科门诊部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750元;7、与某口腔专科门诊部解除劳动关系,由某口腔专科门诊部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2013年4月18日该仲裁委员会以(2013)沙劳仲裁字第7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某口腔专科门诊部与李某某解除劳动关系,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某口腔专科门诊部给李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2、某口腔专科门诊部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李某某2012年10月至11月的养老、失业保险费,期间利息由某口腔专科门诊部承担;3、某口腔专科门诊部支付李某某2012年10月1日至12月9日工资7804.6元;4、某口腔专科门诊部支付李某某2012年9月1日至12月9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1304.59元;5、某口腔专科门诊部支付李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750元;6、某口腔专科门诊部支付李某某2012年10月1日至12月9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965.52元;7、某口腔专科门诊部支付李某某2012年10月1日至12月9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5471.26元。该裁决书送达后,某口腔专科门诊部不服诉至原审法院。另查明,2012年6月5日某口腔专科门诊部业主于某某与于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将某口腔专科门诊部的经营权交由于某管理经营,期限自2011年7月20日至2016年7月20日。2012年10月至12月李某某工作期间休息日加班17天、法定节假日加班2天。原审法院判决认为,一、关于双方之间劳动关系。某口腔专科门诊部与李某某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李某某从事的工作是某口腔专科门诊部的业务组成部分,受某口腔专科门诊部管理,从事某口腔专科门诊部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因此,某口腔专科门诊部与李某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口腔专科门诊部主张其已将经营权转交于某经营,是其内部经营管理方式,与本案无关,且某口腔专科门诊部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某与于某之间存在合伙经营关系,因此本案仍然应当由某口腔专科门诊部对李某某承担相应的用工责任。二、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口腔专科门诊部应当自用工之次月起向李某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三、关于工资和社保费用。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且缴纳社保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故某口腔专科门诊部应当按约定支付李某某工作期间的工资,并为李某某补缴工作期间的养老、失业保险费及承担相应的利息和滞纳金。四、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因某口腔专科门诊部存在欠缴李某某社保费用和拖欠工资的事实,因此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某口腔专科门诊部还应当支付李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五、关于加班工资。因李某某工作期间存在加班事实,某口腔专科门诊部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支付了加班费,因此某口腔专科门诊部应当按规定支付李某某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李某某对仲裁委裁决按每月3500元的工资标准计算其应得工资、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等无异议,对此应予以确认,按李某某基本工资每月3500元计算李某某应得的相应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原审判决:一、某口腔专科门诊部与李某某解除劳动关系,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某口腔专科门诊部给李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二、某口腔专科门诊部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李某某2012年10月至11月的养老、失业保险费,期间利息及滞纳金由某口腔专科门诊部承担;三、某口腔专科门诊部支付李某某2012年10月1日至12月9日工资7804.6元(3500元/月×2个月﹢3500元/月÷21.75天×5天);四、某口腔专科门诊部支付李某某2012年9月1日至12月9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1304.59元(3500元/月×3个月+3500元/月÷21.75天×5天);五、某口腔专科门诊部支付李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750元(3500元/月×0.5个月);六、某口腔专科门诊部支付李某某2012年10月1日至12月9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965.52元(3500元/月÷21.75天×2天×300%);七、某口腔专科门诊部支付李某某2012年10月1日至12月9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5471.26元(3500元/月÷21.75天×17天×200%)。案件受理费10元(某口腔专科门诊部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某口腔专科门诊部负担。余款5元,退还某口腔专科门诊部。上诉人某口腔专科门诊部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是合伙纠纷,而非劳动争议,李某某与于某合伙共同经营管理某口腔专科门诊部。李某某向原审法院提交的某口腔专科门诊部门诊专用票据一式三联,一联交与患者,一联存根,一联财务结账,除去患者持有的一联票据外,其余两联均由某口腔专科门诊部保管,李某某以经营管理者身份持有门诊专用票据,表明其并不是某口腔专科门诊部员工,而是实际经营者。李某某提交的门诊费用处置单作为病历档案属于某口腔专科门诊部所有,并一直由实际管理经营者保存,李某某持有该处置单亦表明其是实际经营管理者。在于某经营管理某口腔专科门诊部期间,某口腔专科门诊部内部财务清单有李某某签名,李某某除以技术入伙,还投入1台综合治疗台,消毒锅,牙科材料等资产,总价值约30000元,2012年8月至同年9月,李某某与于某约定均领取工资,该门诊部的日常开支,包括材料费、房租费等由俩人共同算账并签名,2012年10月至同年12月,李某某与于某经营管理不善,将某口腔专科门诊部转于他人经营。另有证人汪某,其自某口腔专科门诊部经营起至李某某入伙期间均在某口腔专科门诊部工作,其也可以证实李某某是以实际经营管理者身份管理员工。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李某某答辩称,我在某口腔专科门诊部工作,某口腔专科门诊部给我发工资,我们之间是劳动关系。原审判决正确,某口腔专科门诊部的上诉请求应予驳回。本院经审理确认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本案事实的认定有支付工资单据、合作协议、门诊专用票据、门诊费用处置单、一审庭审笔录、二审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李某某与某口腔专科门诊部是否建立劳动关系是本案的争议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李某某、某口腔专科门诊部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李某某提交的门诊专用票据、门诊费用处置单可以证实其为某口腔专科门诊部提供了劳动,在此期间某口腔专科门诊部也为李某某支付了2012年8月、9月的工资。于某经营某口腔专科门诊部期间,李某某与于某未签订合伙协议,某口腔专科门诊部提交于某、李某某签名的载有8月份开支、总收入、余额、工资等的单据,以及照片、证人证言证据均不足以证实于某、李某某合伙经营某口腔专科门诊部。因此,李某某与某口腔专科门诊部因实际用工而建立劳动关系。某口腔专科门诊部应为李某某支付工作期间欠发的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以及补缴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失业保险费、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某口腔专科门诊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某口腔专科门诊部负担(已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杜 琼审判员 鲍文林审判员 王 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