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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民终裁字3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姚文永与唐山市马家沟电影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文永,唐山市马家沟电影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终裁字3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文永,男,1968年1月10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马家沟电影院。法定代表人梁爱国,经理。上诉人姚文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重字第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裁定认为,因企业职工下岗(带薪离岗)、买断工龄或整体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争议,是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历史遗留问题,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不应以民事案件立案受理,遂驳回了原告姚文永的起诉。裁定后,姚文永不服,提出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履行劳动关系而发生争议,上诉人要求参加工作并补发工资、享受养老、医疗、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双倍支付工资等待遇均属劳动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请求撤销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开民重字第3号民事裁定,并支持原告诉请。被上诉人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马家沟电影院对编余人员带薪离岗的决定是企业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特殊现象,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淑芳代理审判员  吴 凡代理审判员  陈冬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