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荣崖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刘淑玲与XX、车学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玲,XX,车学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崖民初字第266号原告刘淑玲。委托代理人汤华光,荣成明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委托代理人XX,荣成滕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车学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玲与被告XX、车学桐买卖房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夕川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玲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