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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池民初字第37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池民初字第3766号原告罗某某,女,生于1990年3月4日,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川平,岳池县顾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男,生于1986年7月15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3年10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曾晓洪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贵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