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裁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美艳与被执行人彭贤宇、覃立旋、蓝崇合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美艳,彭贤宇,覃立旋,蓝崇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裁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罗美艳。被执行人彭贤宇。被执行人覃立旋。被执行人蓝崇合。申请执行人罗美艳与被执行人彭贤宇、覃立旋、蓝崇合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1)金民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彭贤宇赔偿给申请执行人154510元;被执行人覃立旋赔偿给申请执行人77255元;被执行人蓝崇合赔偿给申请执行人77255元;被执行人彭贤宇、覃立旋、蓝崇合对上述判决赔偿总额30902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执行人彭贤宇承担案件受理费2862元,覃立旋、蓝崇合各承担案件受理费1431元。因三被执行人均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美艳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予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3)金执字第341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覃立旋的家属代覃立旋交赔偿款3000元到本院,本院已转账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本院调查核实,被执行人彭贤宇、覃立旋、蓝崇合均在监狱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未执行的款项,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金执字第341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少现代理审判员 覃于平代理审判员 韦宏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芳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