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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润民初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朱玉霞与袁祥平,丹阳中恒开关有限公司,丹阳祥瑞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霞,袁祥平,丹阳中恒开关有限公司,丹阳祥瑞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润民初字第1200号原告朱玉霞,女,汉族,1967年9月14日生。委托代理人林春霞,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玉俊,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祥平,男,汉族,1968年7月28日生。委托代理人袁芸,江苏恒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丹阳中恒开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祥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丹阳祥瑞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祥平,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朱玉霞与被告袁祥平、丹阳中恒开关有限公司、丹阳祥瑞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玉霞的委托代理人林春霞、被告袁祥平的委托代理人袁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丹阳中恒开关有限公司、丹阳祥瑞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玉霞诉称:被告袁祥平因企业发展需要向原告借款达360万元,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被告丹阳市中恒开关有限公司、丹阳祥瑞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作了担保,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还款及付息,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袁祥平偿还借款360万元及利息10.8万元(计算至2013年9月11日),由被告丹阳市中恒开关有限公司、丹阳祥瑞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袁祥平辩称:对借款事实双方约定的利息无异议,因本人目前经济较为困难,无力偿还。被告丹阳市中恒开关有限公司、丹阳祥瑞投资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1日被告袁祥平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言明借原告朱玉霞人民币360万元,月息1分5厘(年利率18%)。被告丹阳市中恒开关有限公司、丹阳祥瑞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担保单位在该借条上盖章。原告因向被告主张借款未果,遂向法院起诉,提出前列诉讼请求。审理中原告提出要求对其主张的利息计算至2013年10月11日,此后的利息按照双方的约定计算。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被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被告袁祥平向原告朱玉霞借款合计36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1分5厘,对上述事实原告及被告袁祥平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因双方未确定还款时间,故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还款要求。现原告要求被告袁祥平归还借款360万元并承担利息162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丹阳市中恒开关有限公司、丹阳祥瑞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条上盖章,两被告对被告袁翔平的借款行为所作担保成立,但因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份额,故两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对被告袁祥平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袁祥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朱玉霞借款本金360万元及利息16.2万元(利息已计算至2013年10月11日),此后利息根据双方的约定以年利率18%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丹阳市中恒开关有限公司、丹阳祥瑞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袁祥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4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3448元,由被告袁祥平、丹阳市中恒开关有限公司、丹阳祥瑞投资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审判员  姜滨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