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商初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苏创信息服务中心与被告科学大众杂志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学大众杂志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商初字第1171号原告江苏苏创信息服务中心,住所地在本市马鞍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磊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志刚,江苏臣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科学大众杂志社,住本市中山东路三条巷4-1号。法定代表人王新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苏创信息服务中心诉被告科学大众杂志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权的自愿处分,并不违反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苏创信息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苏创信息服务中心承担。审 判 员 李彭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林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