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江执保字第80、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魏俊民、李登学与李显仲、刘露合伙协议纠纷保全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登学,魏俊民,李显仲,刘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江执保字第80、82号申请人李登学,男,生于1962年11月20日,汉族,四川合江县人。申请人魏俊民,男,汉族,1975年1月18日出生,四川合江县人。被申请人李显仲,男,生于1953年11月25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申请人刘露,女,汉族,生于1963年10月1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在办理申请人魏俊民、李登学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李显仲、刘露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魏俊民、李登学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41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显仲所有位于合江县合江镇少岷路居委福宝林场联建房。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显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春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