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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15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徐磊与上海闵行五金交电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磊,上海闵行五金交电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1556号原告徐磊,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代理人赵轶,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闵行五金交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朱雅珍。委托代理人蒋晨,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磊与被告上海闵行五金交电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春芳代理审判员  袁白薇人民陪审员  陈务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