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慈执民字第31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常茹与陆建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茹,陆建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3155号申请执行人:常茹,农民,住所安徽省寿县。被执行人:陆建江,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347号常茹与陆建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被执行人胡常茹应支付申请人陆建江借款22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31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常茹如发现被执行人陆建江下落或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助理审判员  靳春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