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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绍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郭火根与诸暨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火根,诸暨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浙绍行初字第7号原告郭火根。委托代理人陈伟,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诸暨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东一路**号。法定代表人徐良平,市长。委托代理人徐俊东,男。郭火根诉诸暨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8月8日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火根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火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火根负担。审 判 长  王普庆代理审判员  蒋 瑛代理审判员  范卓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缪洪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