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绍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郭火根与诸暨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火根,诸暨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浙绍行初字第7号原告郭火根。委托代理人陈伟,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诸暨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东一路**号。法定代表人徐良平,市长。委托代理人徐俊东,男。郭火根诉诸暨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8月8日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火根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火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火根负担。审 判 长 王普庆代理审判员 蒋 瑛代理审判员 范卓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缪洪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