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一初字第020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张华丽与袁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丽,袁晓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一初字第02095号原告:张华丽,女,1983年12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组××号。被告:袁晓玲,女,1972年8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县××城镇××路××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丽与被告袁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袁晓玲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兴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