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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正民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同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同某某,李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正民初字第778号原告同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同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同某某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同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同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同某某承担。审判员  黄军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红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