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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遂商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毛甲与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甲,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丽遂商初字第714号原告毛甲。被告朱××。原告毛甲诉被告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香琴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毛甲诉称,2009年5月至2010年1月23日,被告朱××承包了王村口石笋头村至阳八凹的公路。因做公路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20000元,且在原告家住宿应支付房租5324元,遂写了欠据一张。后被告归还了324元。余款25000元于2011年12月7日重新出具欠条一份,写明在2011年12月25日前归还。后被告一直未归还该欠款。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欠款2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朱××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毛甲为主张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欠据、欠条各一份,待证被告尚欠原告款25000元的相关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3日,被告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对住宿在原告家的房款进行结算后,向原告出具欠据一份载明:“今总欠毛乙贰万伍仟叁佰贰拾肆元整”。后被告归还原告欠款324元。2011年12月7日,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毛甲本、房租总数贰万伍仟元整,在本月25号前归还。”还款期限到后,被告未归还分文。原告遂诉来我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朱××尚欠原告毛甲借款及房租等共计25000元,有欠据、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朱××未按约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等权利,本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毛甲欠款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13元,由被告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香琴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江彩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