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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桐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柳国刚脱逃罪,柳国刚抢劫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国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桐刑初字第368号公诉机关桐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柳国刚。1992年8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10月24日减刑后被假释。2004年12月3日因盗窃罪被云南省马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二个月零十四天,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3年5月31日因本案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桐庐县看守所。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3)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国刚犯脱逃、抢劫、盗窃罪,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伟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国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抢劫事实2013年1月31日,被告人柳国刚与詹光学、吴和杨(已判刑)结伙,经事先预谋,携带匕首、胶带、手套等作案工具,从浙江省浦江县骑摩托车至本县境内伺机抢劫。晚20时10分许,踩点桐庐县桐君街道公园山路10幢1单元102室“迎宾推拿店”为作案目标后,由詹光学在外等候接应,被告人柳国刚与吴和杨借口按摩服务进入店内,并趁被害人胡某为被告人柳国刚按摩时,采用按压被害人头部、持刀威胁、捆绑被害人手脚等暴力方法,当场劫得人民币600元、价值人民币810元的OPPO牌701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9453元的金质项链1条及金质吊坠1个后逃离现场。二、脱逃事实2005年7月18日8时许,被告人柳国刚在云南省杨林监狱第四监区服刑期间,在监狱农场劳动过程中,趁人不备从劳动工地逃脱。三、盗窃事实2013年2月25日凌晨,被告人柳国刚伙同蒋理艇、陈伟(均另案处理)至桐庐县城南街道乌枫塘郑某开设的久友超市,以撬锁的方式进入超市内窃得人民币1200元及价值人民币24205元的各类香烟百余条。综上,认定被告人柳国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他人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柳国刚在监狱服刑期间,逃离关押场所,其行为已构成脱逃罪。被告人柳国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同时认定被告人柳国刚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柳国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的户籍证明、上海老庙黄金银楼收款凭证、时空智能天地现金收讫凭证复印件;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罪犯脱逃报告表、刑事判决书;证人程某、孙某、龙某、徐某的的证言;被害人胡某、郑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柳国刚及同案犯吴和杨、詹光学、蒋理艇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柳国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监狱服刑期间,逃离关押场所,其行为已构成脱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柳国刚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盗窃罪行,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柳国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当将前罪未执行完的刑罚和后三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柳国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前罪未执行完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二十二天、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二个月零十四天、罚金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二个月零十四天、罚金人民币二万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31日起至2031年5月3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柳国刚将抢劫、盗窃违法所得予以退赔,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高良人民陪审员  杨锦轮人民陪审员  胡笑鹿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亚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