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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商初字第19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与卢钦、卢晓琴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卢钦,卢晓琴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商初字第193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住所地义乌市稠州北路500号。法定代表人:章昕宇,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华军,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钦,男,198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吴宁街道还珠亭路巷北1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98305280317被告:卢晓琴。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与被告卢钦、卢晓琴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叶 芸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路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