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乌前执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董俊祥申请执行李志刚、徐强民间借贷纠纷强制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俊祥,李志刚,徐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乌前执字第1148号申请执行人董俊祥,男,40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李志刚,男,32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徐强,男,32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董俊祥申请执行李志刚、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乌前民初字第16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董俊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12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提取、扣划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执行员 其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乔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