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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管终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田书杰与石义杰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义杰,田书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管终字第1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义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书杰。上诉人石义杰不服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2013)阜民二初字第2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上诉人已向法院提交了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和居委会共同出具的上诉人在赤峰市松山区居住的证明,原审法院驳回了上诉人的异议。因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2013)阜民二初字第236号民事裁定;二、发回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朱跃林审判员  曹忠毅审判员  刘学敬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