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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菏牡执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郑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菏牡执字第390号申请执行人郑某,农民。被执行人李某,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本院(2012)菏牡民初字第12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额24300元,已经执行0元,剩余债权为24300元。因申请执行人郑某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李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调查出被执行人李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郑某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菏牡民初字第1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钦审判员 成为钢审判员 王继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焦世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