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超康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830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超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8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超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办事处龙田社区牛背村**,组织机构代码:783908110。法定代表人:余月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卫才满,广东泰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组织机构代码:79452119-X。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晓莲,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立兴,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超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昱特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知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一、关于富昱特公司权利来源的事实。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尔特公司),位于台湾台北县新店市民权路****之3,域名为imagemore.com.tw的网站为富尔特公司所有。2010年11月15日,富尔特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确认富尔特公司授权富昱特公司就其展示于www.imagemore.com.tw等公司互联网网站上并享有著作权的所有图片、影像素材、影音素材等作品行使相应权利,包括授权富昱特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第三方使用富尔特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所有图片、影像素材、影音素材等作品的权利;授权富昱特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以自身名义对任何第三方侵犯富尔特公司著作权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该授权书签署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出现的侵犯富尔特公司著作权的行为;授权期限至2020年12月21日止。上述《授权委托书》经台北地方法院公证处公证,上海市公证协会认证。2012年9月10日,富昱特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庆伟向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申请对其浏览、打印、保存相关网页信息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2012年9月10日,公证员李振阳、姜燕现场监督刘庆伟进行证据保全的全过程,并于9月13日出具了(2012)宁钟证经内字第3127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1、在电脑“桌面”上新建名为“富昱特”的文件夹,并在文件夹内新建一个名为“1”的word文档。2、双击电脑桌面上的“InternetExplorer”(以下简称IE),图标打开IE浏览器,此时IE页面地址栏中显示“about:blank”字样,点击“工具”菜单中的“Internet选项”,选择点击“浏览历史记录”中的“删除”按钮,进入“删除浏览的历史记录”界面,勾选“保留收藏夹网站数据”、“Internet临时文件”、“cookie”、“历史记录”、“下载历史记录”、“表单数据”、“密码”、“ActiveX筛选和跟踪保护数据”项,点击删除按钮。3、在IE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imagemore.com.tw”点击回车键,进入“imagemore”主页(显示地址为“sc.Imagemore.com.tw”),按“PrintScreenSysRq”键依次截图,将截图保存在“1.docx”文档中(见附件1第1-3页)。4、在“imagemore”主页左上角搜索栏内输入“19503045”,点击“搜索”按钮,进入新页面,然后点击新页面中图片项,打开大图页面,按“PrintScreenSysRq”键依次截图,将截图保存在“1.docx”文档中(见附件1第4-7页)。5、返回“imagemore”主页,按照步骤4的操作过程,依次在左上角搜索栏输入“12259065、A026046、A073060、19633026、19633039、19633057、19633059、19633060、19633066、19633071、19633074、19635046、19635057、19586010、A125028、12372029、A105092、A099019”进行搜索,打开图片页面点击图片项进入大图页面,并按“PrintScreenSysRq”键依次截图,将截图保存在“1.docx”文档中(见附件1第8-79页)。该公证书附件所载涉案图片12372029为“女性休闲Spa”,图片加盖IMAGEMORE标识,并在下方作出版权声明:“本图片由富尔特数位影像授权发布并销售,富尔特数位影像授权对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损失。”二、关于侵权行为事实。富昱特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一本宣传册和一张宣传彩页。宣传册和宣传彩页的主要内容为介绍和宣传“沁诺”品牌的饮用水净化设备。宣传册封底印有“深圳市超康科技有限公司”字样,标注了公司地址、服务热线及网址。在庭审过程中,超康公司确认该宣传册为其所有。经比对,富昱特公司主张权利的12372029号图片名为“女性休闲Spa”,图片内容为一位裹着浴巾坐在沙发上准备喝咖啡的女性。超康公司宣传册第29页使用的背景图片也是一位裹着浴巾坐在沙发上准备喝咖啡的女性。虽然两图片有所不同,如人物的朝向、图片背景等,但明显可以发现超康公司所使用的图片其他细节均与富昱特公司主张权利的12372029图片高度一致,如女人的相貌、发型、衣着、动作、沙发、咖啡杯等。因此可以认定宣传册中使用的图片应该是对富昱特公司主张保护的12372029号图片的镜像及修改处理所得。在庭审中,富昱特公司称上述宣传册于2012年6月20日在第十四届华南水展3号馆取得。三、与本案相关的其他事实。超康公司于2005年12月22日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净水器、水处理设备配件、五金配件、饮用水的生产与销售;机电设备、家用电器等。2013年1月24日,公司地址,公司地址由“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上村社区民生工业城**”变更为现地址司为本案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为(2012)宁钟证经内字第3127号公证书支付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原审法院认为,依据富昱特公司、超康公司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主要存在以下争议焦点:一、富昱特公司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二、超康公司是否实施了侵害富尔特公司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三、超康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针对上述第一项争议焦点,原审法院认为,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而照片是借助器械在相关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不同的摄影师在对同一景物或人物进行拍摄时,可以对拍摄角度、距离、快门、光圈和曝光等拍摄因素进行富有个性化地选择,创造出不同的作品;摄影师亦可对被拍摄的场景或人物进行独创性的安排,使影像在内容上具有独特的表现力。涉案图片在创意构图设计、被拍摄人物和道具的选择、特定姿势的安排、道具的布置、拍摄的角度、光线的处理等方面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所规范的摄影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认定权属的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富昱特公司提供了相关图片公开刊载于富昱特公司网站,网页上方有“IMAGEMORE”标识,网页下方有“本网站所有影音图片均受著作权法保护,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版权所有,侵权必究”等字样,且每张图片上均有“IMAGEMORE”字样水印,图片下方有“本图片由富尔特数位影像授权发布并销售,富尔特数位影像授权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等相关版权声明,故在超康公司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结合上述证据,可以认定富尔特公司对涉案图片作品享有著作权。涉案图片作品根据《授权委托书》的规定,富昱特公司经富尔特公司授权取得在我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图片的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侵犯上述图片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对于超康公司关于富昱特公司主体不适格的答辩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纳。针对上述第二项争议焦点,原审法院认为,被控侵权宣传册上的图片与富昱特公司编号为12372029的图片“一女性休闲Spa”内容高度一致,系对富昱特公司主张权利的图片进行镜像及修改处理所得,超康公司以宣传册上图片中人的朝向与富昱特公司编号为12372029图片中人的朝向相反为由主张两者完全不同的答辩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纳。本案被控侵权的宣传册系为超康公司所有,超康公司是该宣传册的直接受益人。在本案中超康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对涉案图片的使用已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其行为构成对富昱特公司著作权的侵害,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超康公司认为该宣传册系由第三方广告公司设计,其使用图片系有合法来源答辩意见缺乏充分证据,原审法院不予采信。针对上述第三项争议焦点,原审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法相关规定,侵害著作权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故富昱特公司要求超康公司停止侵权以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审法院予以支持。鉴于富昱特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因超康公司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超康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金额,故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摄影作品的类型、合理许可使用费用、超康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情节、富昱特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酌情判定超康公司赔偿富昱特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4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六)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一、超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富昱特公司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的侵权宣传图册;二、超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富昱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4000元;三、驳回富昱特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由超康公司负担。一审宣判后,超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一、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知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二、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三、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被上诉人没有满足其对12372029图片享有著作权的举证义务,不足以证明其对该图片享有著作权。本案中,被上诉人仅仅提供了其从网站www.imagemore.com.tw上打印的图片,并不是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在没有其他证据作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作为认定权属的证据。虽然被上诉人提供的图片上标注有富尔特公司英文名称中IMAGEMORE的水印,但该英文IMAGEMORE不具有固定性和唯一性,不足以确定其为著作权人。至于被上诉人在辩论结束后再提交本案图片底片,已超过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不应采纳。二、上诉人并未侵犯被上诉人的著作权。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明确在本案中其作品为摄影作品,要保护的是摄影作品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对于摄影作品的复制,原摄影作品与复制品应当是一样的,不会存在区别,否则就不构成复制。本案中,被上诉人编号为12372029的图片与上诉人宣传册上的图片,两者人物朝向及背景搭配不同。虽然图片上人物的相貌、发型、服饰、表情等相同,但两者属于不同的作者对同一人物所作的不同创作,是两幅完全不同的作品,并不构成对被上诉人作品的复制从而侵害其著作权。三、即使上诉人侵害被上诉人的著作权,一审判决上诉人赔偿的金额过高。由于被上诉人涉诉的图片独创性不强,只是人物的简单拍摄,不具有太大的市场价值,而上诉人仅在其宣传册上使用,并未直接从中获得利益。即使构成侵权,亦仅是复制其中的一部分,并未对图片整体进行复制,因此侵权情节不严重。以上情节再综合被上诉人维权的合理支出,一审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4000元明显过高。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对图片享有著作权及上诉人侵害被上诉人的著作权不成立,基于此所作的赔偿亦是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请求。被上诉人富昱特公司答辩称,根据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证据一至四,已证明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属于台湾的富尔特公司,被上诉人也是作品的相关著作权人,上诉人虽质疑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权属,但没有提交法律规定的相反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具体的他人,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使用作品的合法来源。在我方提交的证据五中,足以证明上诉人的侵权事实,同时上诉人在原审庭审中已经确认涉案的宣传册是其企业的宣传资料。在其宣传资料中使用了被上诉人诉求保护的八个作品,并且有多个作品是重复、大篇幅使用,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审判决的判决数额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原审判决的数额是偏低的,但我方没有上诉并不代表认可该判决数额。因此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本案二审主要的争议焦点为:1、富尔特公司是否为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富昱特公司的原告主体是否适格;2、侵权行为是否成立;3、赔偿数额是否合理。关于争议焦点一,富尔特公司是否为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富昱特公司的原告主体是否适格。本院认为,富昱特公司所提交的证据证明涉案摄影作品公开刊载于富尔特公司www.imagemore.com.tw的网站上,图片上有“IMAGEMORE”字样水印,且该图片下方标注有版权声明:“本图片由富尔特数位影像授权发布并销售,富尔特数位影像授权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如无相反证据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著作权人,因此应当认定富尔特公司为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对于超康公司就富尔特公司是否具有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提出的质疑,因富昱特公司已就涉案摄影作品的权属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且具有合理性,现超康公司未提交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故对超康公司提出的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富昱特公司基于著作权人富尔特公司的授权,有权在我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图片的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侵犯上述图片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超康公司所称富昱特公司不是适格主体,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争议焦点二,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问题。首先,经比对,宣传册上的涉案图片和富昱特公司编号为12372029的图片,两者在创意构图设计、被拍摄人物和道具的选择、特定姿势的安排、拍摄角度等方面均相同,只是宣传册中将富昱特公司主张权利的图片进行镜像处理,并对图片背景进行局部技术修改及模糊处理,超康公司以人物朝向和背景搭配的不同辩称两者不相同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次,涉案摄影作品已在互联网上公开,超康公司有接触作品的可能,超康公司亦确认涉案宣传册是其所有,故本院依法确认超康公司在其宣传册上使用了富昱特公司主张权利的摄影作品。再次,虽然超康公司辩称其对涉案摄影作品有合法来源,但其提交的《设计委托协议》并未涉及图片使用的内容,且其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在使用涉案摄影作品前已取得授权许可,应当认定超康公司复制富昱特公司受保护的涉案摄影作品行为侵犯富昱特公司的著作财产权。超康公司关于不侵权的辩解没有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争议焦点三,赔偿数额是否合理。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富昱特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及超康公司的违法所得,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摄影作品的类型、合理许可使用费用、超康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情节、富昱特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酌情判定超康公司赔偿富昱特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4000元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超康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应予以维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超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于 春 辉代理审判员 杨 馥 维代理审判员 叶 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申思(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