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中民抗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关于唐忠仁与郑秋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忠仁,郑秋英,吉林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抗字第122号抗��机关: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唐忠仁。原审被告:郑秋英。唐忠仁与郑秋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7日作出(2010)蛟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吉林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吉市检民抗字(2013)第9号民事抗诉书,以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姜富权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 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