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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执字第57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与刘飞、宋秀霞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刘飞,宋秀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576-1号申请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负责人宋占义,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成强,男,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职工,住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189-1号。被执行人刘飞,男,1983年4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宋秀霞,女,1982年4月12日出生。本院作出的(2011)开民简字第5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飞、宋秀霞至今未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做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开执字第5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涛审判员  孙永刚审判员  汪田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来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