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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民初字第29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2973号原告张某,女,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姜某,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长  宋义军审判员  史亚鹏审判员  向国秀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