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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濉民一初字第018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乔书燕与郜玉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书燕,郜玉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濉民一初字第01854号原告:乔书燕,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江小兵,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郜玉芹,女,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乔书燕与被告郜玉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乔书燕以郜玉芹已协议还其款70000元,双方不再有其它纠纷为由,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乔书燕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书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1530元,由原告乔书燕负担。审 判 长  吴 燕审 判 员  王思跃人民陪审员  张裕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