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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督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兴华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兴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督字第92号申请人: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高新区杨木碶路***号*#***室;经营地:宁波江北范江岸路***弄*号***室。法定代表人:何晓勇,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朱兴华。本院受理申请人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3年9月26日发出(2013)甬象督字第9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朱兴华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朱兴华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3年9月26日(2013)甬象督字第9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51元,由申请人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鑫晖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杨惠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