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14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彭惠华、无锡市大众房地产服务连锁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大众房地产服务连锁有限公司、无锡市大众房地产服务连锁有限公司中桥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405号原告彭惠华。被告无锡市大众房地产服务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凤彪,无锡市大众房地产服务连锁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无锡市大众房地产服务连锁有限公司中桥分公司。负责人袁凤彪,无锡市大众房地产服务连锁有限公司中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钧(受无锡市大众房地产服务连锁有限公司、无锡市大众房地产服务连锁有限公司中桥分公司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惠华与被告无锡市大众房地产服务连锁有限公司、无锡市大众房地产服务连锁有限公司中桥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彭惠华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彭惠华申请撤诉,既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惠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彭惠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